閱讀聲明: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,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,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。
核心提示:本文介紹個人房產稅,什么是個人房產稅,有哪些內容和規定。以下提供個人房產稅的概念和起源、特點、征稅對象、征收范圍等內容。
個人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,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,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。現行的個人房產稅是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,1986年9月15日,國務院正式發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房產稅暫行條例》,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。據證券日報2010年7月22日報道,有消息稱,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,相關人士表示,個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。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,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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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念
個人房產稅,又稱房屋稅,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。對房產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桿,加強對房產的管理,提高房產使用效率,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,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。
起源
個人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。歐洲中世紀時,個人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,且名目繁多,如“窗戶稅”、“灶稅”、“煙囪稅”等,這類個人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為確定負擔的標準。中國古籍《周禮》上所稱“廛布”即為較初的個人房產稅。至唐代的間架稅、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,均屬個人房產稅性質。
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,政務院發布《全國稅政實施要則》(1950年)將個人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。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》,將個人房產稅與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。1973年簡化稅制,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,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、個人、外國僑民、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。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,國家決定恢復征收房地產稅,將房地產稅分為個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。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房產稅暫行條例》,同年10月1日起施行,適用于國內單位和個人。
特點
1、個人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,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;
2、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;
3、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,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,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。
注意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,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。因此,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,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。為此,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128號)明確規定,產權出典的房產,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個人房產稅,稅率為1.2%。
納稅義務人
1、產權屬國家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;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,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。
2、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納稅。
3、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
4、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。
5、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。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、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,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個人房產稅。
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、外籍個人、海外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部征收個人房產稅。
征稅對象
個人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。所謂房產,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,能夠遮風避雨,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、學習、工作、娛樂、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。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、暖房、水塔、煙囪、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。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。
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,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,因此,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,在售出前,不征收個人房產稅;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房產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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