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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搬遷"將取代"拆遷" 新法將不涉及商業拆遷
編輯: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:2016-09-10 00:00:00 有效期:發布當天 來源:新華網 閱讀 1014 次
昨日上午9時,北京金臺飯店會議室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“拆遷變法”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。這是2009年12月16日以后國務院法制辦在同一地點次就此問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。此外,2009年12月30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曾就這一主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。
南方都市報記者獲悉,參加此次座談會的專家學者分別是: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、王錫鋅、姜明安,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、王軼,中國政法大學江平、應松年、薛剛凌。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、較高人民法院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城建司等單位的官員和工作人員旁聽了座談會;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主持座談會。
會后,沈巋、王錫鋅兩位學者在北大法學院接受了南方都市報記者采訪,介紹了相關情況。
1、新條例草案考慮了多方利益
“拆遷變法持續被關注的背后,我相信溫總理肯定也很關注,他要關注民意,關注媒體:媒體怎么表達?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怎么表達?主流聲音是什么,社會公眾把更多的關注投向了哪里?”參加完座談的王錫鋅向本報記者介紹了自己的感受。
王錫鋅指出:“對‘拆遷變法’,公眾和媒體高度關注并懷有期待。如果新法不能在制度上回應現實問題,可能會給公眾和媒體造成比較大的心理落差。”
與會的沈巋對此認同,他認為:“新法草案較新文本朝著我們所期待的方向有了比較大的實質性變化:從文本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綜合考慮了多方利益,體現出國務院專業對這個問題的極其關注。它折射的立法精神,還是盡可能體現對被征收人財產權的保護。”
2、從題目到文本“拆遷”二字全消失
“拆遷”兩字不見了!昨日與會的多位專家,在看到新法草案較新文本時,均非常驚異地發現了這一亮點!
南方都市報記者獲悉,此次較顯著的變化是新法的名稱。國務院法制辦頭次座談會時,新法名稱是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(草案)》;但這次改成了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草案)》,無論從題目還是到草案文本,“拆遷”二字都消失了,取而代之的是“搬遷”。
但與上次座談會一樣,新法草案的內容仍屬“機密”,會后國務院法制辦依前例回收了新法草案較新文本。
國務院法制辦頭次就此舉行專家學者座談會時,沈巋表示,新法可以考慮不要“拆遷”二字;王錫鋅亦表示“拆遷太過刺眼”。談到此次變化,沈巋坦言:“我沒想到他們會把我們的意見記錄下來,并且真的在較新文本中改成‘搬遷’。”
沈巋說,由“拆遷”到“搬遷”,一字之差所體現的立法理念變化是:“政府如果做出征收決定并且補償到位,房子的所有權就歸政府,拆不拆是政府的事;但房屋居住者需要搬走,因此稱‘搬遷’更適宜;同理,應該用‘強制搬遷’代替‘強制拆遷’。”
3、新條例將只談“涉公共利益的搬遷”
亮點:危舊房改造
●必須獲90%以上的居民同意,地方政府才能進行征收;
●補償協議簽約只有獲得2/3以上居民同意,補償才能進行;
●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投票抽簽產生,評估結果公開并允許復核;
●評估機構弄虛作假將承擔法律責任。
在近些年來發生的若干強拆案例中,有不少是商業開發所致。對此,新法草案較新文本也經歷了一個是否要對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搬遷”進行調整規范的討論過程。
對公共利益的限定更嚴格
“關于對公共利益的限定,新法草案較新文本比上一稿更明確,范圍更窄。”沈巋指出,公共利益的情形復雜多樣,單純靠列舉無法窮盡。
王錫鋅認為,新法較新草案文本既體現名的變化,也體現實的變化,其中之一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慎重。
“較集中體現就是‘危舊房改造’特別條款的規定,并且引入了民主程序:只有獲得90%以上的居民同意,地方政府才能上報進行征收;補償協議簽約只有獲得2/3以上居民同意,補償才能進行;還有后續的復議救濟。”
王錫鋅認為,一個“90%條款”和兩個“2/3條款”以及相關程序規定,是在公共利益很難界定的情況下,“事實上是在通過程序路徑解決爭議問題。”
商業拆遷太復雜 將另立新規
沈巋介紹,與會學者前天拿到的新法草案原本有一“附則”,涉及到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搬遷”的內容;但國務院法制辦官員在聽取相關部委和專家意見后表示,“附則”將不出現在新法文本中;如何規范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搬遷”,將另立新規。
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房屋轉讓或搬遷,原則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;但因為涉及政府同意、土地用途變化等問題,又不純粹是民事法律關系。”沈巋說。
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座談會和昨日的座談會這兩次會議上,沈巋都提出,開發商獲得政府批準用地后,可能無法和房屋所有權人達成協議;反之,開發商和房屋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,政府也可能不予批準,這兩種情況都會使開發商所作的努力“歸零”,所以“新法將只調整由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征收”。
新法規何時出臺尚無時間表
王錫鋅認為,“征收”概念無論從憲法還是物權法角度都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的,如果把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搬遷”納入新法,所謂“附則”就成了新法的主要內容:“因為現實中百分之七八十的搬遷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。”
至于備受矚目的“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搬遷”何時出臺新法、新法會是什么樣,兩位學者表示,目前并無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。
4、有望在今年全國兩會前征求意見
關于新法草案何時能夠上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、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并較終出臺,沈巋表示,目前尚無明確的時間表。
王錫鋅則表示,國務院常務會議“很快將二次審議新法草案”。他介紹,昨日與會官員提到,今年全國兩會期間“拆遷變法”將成焦點,因此國務院法制辦“要好好考慮大家意見,對多方意見進行權衡,在此基礎上要形成上報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稿件文本。2月份很關鍵。”
沈巋表示,新法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“樂觀估計,會在2月初到春節前的十幾天內;保守估計,會在2月21日后的1個星期或10天內”。
他認為,按照前者,2月21日后,國務院法制辦就可以把征求意見匯總整理,在3月初全國兩會前出臺新法。但他自己也表示:“這個速度太快了。”
沈巋同時認為,這一時間表對國務院有好處:“全國兩會時拆遷變法成為代表委員熱議的問題,一旦爭論起來,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不少是地方官員和房地產商,可能會導致人為增加阻力。”
沈巋擔憂的是,公開征求意見時,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可能會有反彈:“特別是需要經濟發展的中西部地區,其他地方通過招商引資發展起來了,我們現在招商引資都不行了,所以招商引資項目必須要跟這些事項掛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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